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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广告发布审查的15条重要提示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强化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现就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7.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8.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9.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0.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

11.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1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1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创建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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