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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法与临期食品处置
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正式实施。5月4日,南京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向一家面包店发出首张反浪费《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夜间,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往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置临期食品和不符合企业品质标准食品的做法都将面临新法挑战。

《反食品浪费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两法实施并不自相矛盾,关键把握好以下三方面:

物尽其用是精髓。《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具体实施中,如工厂为生产松软口味三明治的面包切角、餐厅超过15分钟最佳赏味期的炸薯条、超市当天未销售完的冷鲜肉、便利店打样后未销售完的便当等,以往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会作为临期食品销毁处置。新法《反食品浪费法》并不要求企业改变原有的质量标准和处置流程,而是提出了更经济合理、可操作的高要求。作为仍属于“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深度探索灵活适用的解决方案或补偿措施体现“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即物尽其用目标。如面包切角边角料再加工成新品供免费品尝,或简易包装供低价促销;餐饮店超过最佳赏味期的食品可标明降价原因低折或赠送给消费者;超市、便利店的生鲜、即食食品可阶梯式限时打折促销至商品售罄;还可以采取捐赠或向员工免费提供等方式避免浪费。最后剩下量大的边角料可作为动物饲料减少产生二氧化碳。

临期食品捐赠跨界合作更高效。临期食品是指即将达到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通常在超市和网上有专门的临期食品打折销售专区或选项。《反食品浪费法》鼓励捐赠临期食品,“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现阶段社会捐赠机制还不完善,食品企业面临两方面困境,一是捐赠途径不畅。如当天销售的叶类菜、鲜肉、炸鸡块、面包、盒饭等生鲜、即食食品很难找到捐赠承接机构。二是捐赠认知待提升。社会上存在企业捐赠临期食品是“善举”“恶举”和食品安全责任等讨论,食品企业一般不敢直接对接特定人群主动捐赠。实践中商业企业跨界合作已有先例,厦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当地见福24小时连锁便利店设立临期食品专柜,周边商户打烊后可将临期食品放到见福便利店由顾客扫码免费自取。各业态企业间立足自身特点,以延长临期食品售卖期,捐赠操作简单、便利,体现品牌共享合作的原则自发组合捐赠会更加高效、畅通,例如实体店商户借助网络零售、餐饮外卖等线上渠道设立临期食品1元送窗口,向网购消费者搭售促销或赠送,也可以直接向快递服务小哥免费赠送。

企业防止浪费必备的三个机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食品浪费行为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按照《反食品浪费法》所倡导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新法背景下,食品企业应有三方面新举措防止浪费,一是降低损耗机制,企业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原有的正常损耗标准,建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机制。二是反浪费补偿机制,改变以往品质管控处置临期食品和“剩余物资”的流程和目标,增加建立物尽其用的再利用机制和零浪费目标。三是强制处置机制,对于依法确实不能回收再利用并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临期食品和不合规产品处置机制。以上措施企业应向社会公示说明,获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反食品浪费法》实施的最大价值是加固了全社会“反浪费”的公共意识,通过促进企业采取有组织的制度行为和创新灵活的解决方案不仅直接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更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探索了治本良策。

作者: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

创建时间: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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