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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首月效果显著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禁用生鲜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后,我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果蔬门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在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市内111家集贸市场、225家连锁超市、1462家非连锁经营超市、499家其他类型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都完成了“生鲜灯”更换工作。共更换“生鲜灯”9257盏,其中用于肉品销售的“生鲜灯”4721盏,用于果品销售的“生鲜灯”2175盏,用于蔬菜销售的“生鲜灯”2361盏。

在吉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办法》,市局官网发布通告,“江城日报”、“江城晚报”、“今日头条”、“吉林乌拉圈”等媒体及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监管人员现场督促指导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农村食品经营店。印制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示告诫书》2500份,拆除不合格灯具1387盏。

《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宣传引导、排查整治、实地督导检查等方式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办法》要求,尤其是“生鲜灯”的更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更换“生鲜灯”14545盏,检查各类经营主体9496户次,下达整改通知书384份,已全部完成整改。

普法时间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创建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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