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资讯 > 食品安全管理

【问题探讨】毛发属于异物?10倍赔偿?不一定
来源:食品580

“毛发问题”在涉及到索赔中,判决不同,这既有对毛发问题的判定差异,也有对食品/餐饮方证据的采信程度。

01外卖:赔偿金  1000元

事件概要

(2022)内04民终3780号 赤峰市松山区XX麻辣香锅店、刘XX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12月13日,刘XX自XX麻辣香锅店处购买麻辣香锅外卖,价款为19.04元,订单号为13456975280650××××。外卖送到后,刘新伟在该外卖麻辣香锅产品里的腊肠中发现异物(毛发物)并无法咀嚼。

二审认定:刘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在京城麻辣香锅店制作的外卖中发现不明毛发的事实。

01消费者方要求 

点完外卖,发现异物时,第一时间就联系商家,我不可能一开始就知道腊肠里有异物,不可能一开始就拍视频,

发现异物后就开始拍视频。

当时联系商家,商家说是供货商的责任,联系供货商,但是这个商品是我从商家购买的,商家可以联系供货商追究责任。联系商家时商家一直是问我想怎么解决,他的态度就是已经让你免费吃了一个带异物的餐品,还想怎么解决。(提交了视频和图片的证据)

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令XX麻辣香锅店赔偿刘新伟1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XX麻辣香锅店承担。

02食品/餐饮方动作

XX麻辣香锅店认可XX 自XX麻辣香锅店处购买的外卖产品存在异物并无法正常食用

在举证期内XX麻辣香锅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食品的保质期、进货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符合相关标准。

XX麻辣香锅店未提供已向刘XX支付赔偿金或出售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据,且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03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判决:赤峰市松山区XX麻辣香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XX赔偿金1000元。

02餐饮:赔偿金 10倍;误工费等不支持

事件概要

(2021)陕01民终17427号 HHD(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周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XX通就餐过程中周少斌发现海鸿达公司的菜品毛肚中有毛发,于是现场和海鸿达公司店长、服务员进行沟通,当晚20点左右,周少斌称其出现不适,周少斌和海鸿达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去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急诊治疗,诊断为:肠道感染。

二审认为:周XX 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毛发系HHD公司处菜品中含有的,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若HHD公司无法证明,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1消费者方要求

周XX实际支付餐费139.2元,周XX提出要求内容HHD公司赔偿其交通费120.3元、误工费3628.14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餐费209元、医疗费232.77元及餐费209元、医疗费232.77元的十倍赔偿4417.7元。合计15166.14元。。

02食品/餐饮方行为

一审时,HHD公司提交了菜品检测报告、成品出厂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交货单、餐具使用清洗消毒制度等材料,证明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提交了周XX就餐时的所有菜品和饮用水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HHD公司提供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HH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菜品中毛发系周XX所为

03判定

双方虽对菜品中毛发从何处而来存在争议,但HH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菜品中毛发系周XX所为,故HHD公司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

HHD(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XX餐费1392元;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HHD(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向周XX口头赔礼道歉。

周XX要求HHD公司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03外卖:非10倍/千元赔偿

事件概要

(2022)湘0105民初13314号 康J、湖南省RZN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2022年10月2日在饿了吗外卖平台点餐,购买了JS牛肉粉的老坛酸菜牛肉末粉(15.8元)及凉拌腐竹(8.8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凉拌腐竹中有头发。

01消费者方行为 

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凉拌腐竹中有头发,原告立即电话联系被告进行沟通,菜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被告进行协商赔偿,接话方为被告方普通员工,并以无法解决关于食品安全的赔偿问题挂断了电话,

原告在饿了吗平台联系商家后台进行照片拍摄,以及留下联系方式,包括期望等到的赔偿方式都予以告知,等待被告联系协商。

由于原告一直未等到被告方联系协商赔偿,于2022年10月3日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原告在10月3日上午10时许及10月4日11时许带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凉拌腐竹上门与被告协商均未果。

02食品/餐饮方行为

曾有顾客在饿了吗平台反映被告餐品中有头发,被告也亦以认可并承诺改进。

从原告提交的案涉餐品照片来看,餐品中确有毛发。

从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的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打包区是分开的,但并未隔离,被告认可其生产区域中,米粉加工区域有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帽子。

03判定

本案中,案涉餐品中虽有毛发,存在不洁物质,但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提供的餐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以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提供的餐品虽有毛发,存在不洁物质,致使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消费金额23.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格的餐品,致使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目的无法实现,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处理纠纷,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予赔偿,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元。

04即食食品:1000元赔偿

事件概要

(2022)辽0102民初699号 吕X、北海YZD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10月3日,原告通过天猫APP赔偿YZD旗舰店自被告处购买香酥小黄鱼2袋,并向被告支付货款32.8元。原告收货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被告生产的香酥小黄鱼中粘有毛发,在向客服投诉未果后,原告遂起诉来院。

01消费者方行为 

购买香酥小黄鱼食品有淘宝网已成交的销售记录为证。

原告购买的本案食品为开袋即食食品,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孜然味包装内的一条香酥小黄鱼上粘有一根毛发,经观察发现,该毛发内部连着鱼身鱼肉,提着毛发可以将鱼提起,可见毛发在鱼身内部。目前该粘由头发的香酥小黄鱼以及剩余香酥小黄鱼由原告封存保留,并有照片为证,随时可供调取。

02食品/餐饮方行为

原告希望被告能够对生产车间的卫生即刻做出整改并反馈给原告,但被告方客服表示当天领导休息,是否整改不能答应原告

原告表示如果不能做到即刻整改那就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并找到淘宝天猫小蜜来处理,天猫小蜜给原告的反馈为经与该店铺沟通,该店铺表示不认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原告投诉到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回复为店铺拒绝调解。

被告北海鱼臻多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03判定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2.8元;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元。

05食品:不赔偿

事件概要

(2022)鲁0523民初1734号 张X、广饶经济开发区BY鲜果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3月20日,张X从广饶经济开发区BY鲜果超市购买标价5元的小黄鱼一袋,回家打开食用的时候发现里面的一条小鱼干粘连毛发一根。该小黄鱼的生产厂家为广东BSXD食品有限公司。超市于2020年8月9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广东BSXD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样品名称为小黄鱼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水产)。

580推测:该产品可能归属农产品

01消费者方行为 

张X于2022年3月20日20时29分晚在BY鲜果超市购买小黄鱼一袋,结账时由于第一天销售小黄鱼没有入超市系统,所以结账的时候以1元单价5份的价格结账,同其他物品结账后开具购物小票一张,回家打开食用的时候发现里面的一条小鱼干粘连毛发一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物。食用后发生呕吐反应。

提供超市购物小票照片、小黄鱼实物

要求:退还购买小黄鱼的货款5元

要求:赔偿1000元赔偿金

02食品/餐饮方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水产)

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03判定本案中,小黄鱼中混有的头发丝,本身属于人体毛发,并非有毒有害物品,能够通过挑拣的方式剔除,亦能够在开封后通过外力手段放入小黄鱼中,并不影响小黄鱼的食用安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混有异物的情形

张X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小黄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开袋前小黄鱼中已混有头发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返还原告小黄鱼款项5元

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毛发问题,是否属于异物问题,是否构成赔偿,赔偿是否为10倍赔偿,在不同的情景下,不同的产品中,不同的客观条件下,结果可能不同。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控制毛发问题,仍是不可忽视的卫生管控内容。

创建时间: 2024-01-15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创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所有,如需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的文字及图片内容,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媒体及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资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400-678-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