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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被判退一赔三后,商家反称被敲诈,“打假”与“敲诈”该如何认定?
来源:上观新闻

在销售商品时,商家总会给自家产品打上几句广告。可是如果广告和商品不符,就有可能涉嫌违法。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对打着不负责任的宣传口号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惩罚。

“低盐瓜子”含盐量不低,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卖瓜子卖瓜子,低盐的瓜子,营养健康又好吃。”今年7月 ,市民王某在网上购物时,看到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食品专营店在销售一种“低盐瓜子”,宣传图片内容声称该南瓜子含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优质的蛋白质、钾等营养元素,还有“低盐炒南瓜子陕西特产,白南瓜子熟独立小包装”“低盐”“高级休闲食品”等字样。

王某第一次购买了2袋该品牌南瓜子,吃完后觉得瓜子味道不错,故第二次又购买了40袋该品牌南瓜子,两次购物总共花费了1152元。

但是王某越吃越怀疑,这瓜子可能非低盐食品。经查询《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表后,王某发现,低盐产品的认定标准为每百克钠含量小于等于120毫克,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钠含量为每百克600毫克,并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上也未显示含有优质的蛋白质、钾等营养元素。

王某认为卖家属于欺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商家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法院,请求判令卖家退还货款1152元,并按购货价款三倍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依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其销售产品的网络平台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还货款1152元,并支付赔偿金3456元;原告王某向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某品牌南瓜子40袋(外包装完好无损),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每袋瓜子原价折抵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王某的货款。

打假?敲诈?

在庭审时,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辩称,王某在第一次购买后,应该对商品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完全知情。王某反复购买属于知假买假,恶意追赔。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商家的这一主张依据不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行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家售假的情况下,购买假商品,然后索要赔偿,由此还衍生出一个新名词——“职业打假人”。

对于职业打假人应否保护问题,法律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动机不纯,不应属于消费者范畴。事实上,确实有部分打假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据媒体公开报道,2013年到2016年,仅深圳一地每年遭遇的“职业索赔”都在2万起以上,其中仅有0.22%涉及假冒伪劣等食品安全问题,70%多则为商品包装、标签、标识、价格标注等内容的投诉。今年年初,深圳警方便打掉了一个“职业打假”团伙,该团伙委托某酒店代买自制海马酒,转手便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并索要高额赔偿。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别“知假买假”与“敲诈勒索”的区别。上海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例,消费者在发现商家售卖伪劣白酒后,又购买了3瓶向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为了举证而非敲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回复意见中提到,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10大典型案例,其中在对排名第一的刘某买奶粉一案的解读中,首次对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进行界定: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明确,本案原告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创建时间: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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