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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零添加”?厂家被告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号

近年来,一些牛奶厂家为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炒作甚至虚假宣传“零添加”概念。北京一位消费者较起了真,把商家告上了法院。

事情还得从2019年6月26日说起。那天,北京消费者白小姐通过淘宝平台花55元在“弗里生乳牛官方店”购买了1件“弗里生乳牛荷兰斯坦菲仕兰子母牛奶巧克力奶(243ml*10瓶包)”。

白小姐收到货后发现,产品的包装非常简陋,也并非荷兰斯坦菲仕兰公司产品。更让她气愤的是,网站店铺宣传“产品无食品添加剂”,而实物外包装上却明确标注含有多种添加剂。

随后,白小姐以欺诈为由,将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弗里生公司退还购物款55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白小姐向法院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快照显示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弗里生乳牛;原料产地:中国大陆;保质期:8个月”等,其中用较大字体标注“吸收快营养高、无食品添加剂”等字样。

而外包装显示产品种类为:调制乳;配料表为:生鲜牛奶(80%)、纯净水、白砂糖、可可粉、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乳酸链球菌素、磷酸三钠、三氯蔗糖)。

经法院调查,涉案店铺对外销售弗里生纯牛奶及哈密瓜味、香蕉味、草莓味、咖啡味、巧克力味等不同口味牛奶,上述多种牛奶均通过纯牛奶的销售页面对外进行展示销售。弗里生公司表示,涉案店铺销售的纯牛奶不含添加剂,其他不同口味的牛奶含有相应添加剂。

法院审理认为,弗里生公司在产品介绍页面中,以显著方式宣传涉案产品无食品添加剂,但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实物外包装明确标注涉案产品含有多种添加剂,与介绍显示内容不符,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2020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支持被告白小姐要求弗里生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4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弗里生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发稿前,记者发现该网店已经下架。

普法小课堂

经营者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索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创建时间: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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