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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啤酒,麻痹大意受惩罚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案例简介】

2020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田先生来电反应:其在小区内一家生鲜水果超市购买啤酒1提(10瓶),售价19元。回家后发现啤酒已过保质期,遂投诉要求赔偿。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如下:

【处理过程及依据】

经查,该超市于2019年8月份采购注册商标为某品牌啤酒10提,进价为16元/提,索证索票齐全。该批次啤酒的生产期为2019年8月14日,保质期为180天(5℃-25℃避光贮运)。2020年6月11日,向田先生销售该批次啤酒1提,售价19元,违法所得为3元。本批次啤酒采购时尚在保质期内,但是由于超市负责人对自己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食品管理不严,没有及时处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导致田先生误购该批次啤酒。工作人员认为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被投诉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应当给予处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超市负责人为田先生退货并向其支付1000元赔偿金,同时,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5000元。超市负责人保证,今后将严格管理店内食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经营者要对自身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严格管理,并及时处理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不仅要支付消费者相应的赔偿金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留意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一旦发现经营者售卖过期食品,要保存好相关证据,积极维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创建时间: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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