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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产日期”?查!
来源:太仓市场监管

近日,太仓市场监管聚港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食品生产企业的凉皮丝未标生产日期,食品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 28050-2011,该企业生产范围为粮食制品,而凉皮丝属于淀粉制品,要求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类别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执法人员在该厂成品区发现5袋凉皮丝(非即食),包装袋上标有“执行标准:《国标GB28050-2011》,贮存条件:常温,保质期:5天,生产日期:见打印”,但是执法人员仔仔细细前前后后上上下下把包装袋查了个遍,也没见着打印的生产日期在哪儿!

经初查,当事人凉皮丝实际执行标准为GB 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夏季,温度较高,特别是保质期较短的预包装食品容易发生过期变质情况。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明,并且食品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场发现的未标生产日期的凉皮当事人当场销毁,投喂了厨余垃圾筒……

(执法人员提醒老板:塑料袋应该投放在其他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购买食品的时候要“火眼金睛”,大家特别要提醒下家里的老人,关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炎热的夏季,我们不仅要吃爽更要吃得安全,我们会一如既往守护大家舌尖上的安全!

创建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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