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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何种情况下适用
来源:天津三中院

李某某与某贸易公司、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李某某在京东商城网上京东超市购买“五分文”牌皂角米贵州双荚雪莲子208g十二罐并支付货款。后李某某委托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皂角米进行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0.84g/kg,结论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李某某主张退款并十倍赔偿。该商品生产分装商为某食品公司,销售者为某贸易公司。某食品公司也两次委托检测公司对不同批次同款商品进行检测,结果合格。李某某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并以李某某起诉的案件较多,涉食品、服装等商品,且购买商品数量较多,均主张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某主张皂角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所提供的单方自行委托检测报告与林氏公司自行委托的同产品检测意见相左。李某某表示食用该皂角米后,出现胃酸等情况,曾购买药物服用,但未提供证据,亦无法证明与服用皂角米有关联,李某某曾分别在京东和天猫购入大批量的皂角米,并均以皂角米二氧化硫超标诉讼要求赔偿,已并非普通的生活消费需求。结合李某某在多个法院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讼的案件来看,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具有牟利意图。法院对其十倍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食品安全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规定了按价款十倍赔偿的条款是为了保护一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法院并不支持将此种保护性规定作为牟利手段的行为。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创建时间: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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